会则

长崎县日中亲善协会 会则

(名  称)

第一条 本会的正式名称为长崎县日中亲善协会

(目  的)

第二条 本会秉承协会的设立宗旨,力求日本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国友好亲善,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相互交流,促进经济合作,以为世界和平与繁荣作出贡献为目的。

(事 务 所)

第三条 本会的事务所设于长崎市内。

(事  業)

第四条 为达成本会目的,进行以下活动。

  1. 日中两国人民的人事交流
  2. 日中两国的文化交流
  3. 促进日中两国的经济交流以及技术合作的相关事宜
  4. 机关杂志的发行
  5. 与县内其他日中友好团体间的相互合作以及其他被认为为达成本会目的所必须的事业活动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由赞同协会宗旨并且入会的人员组成。

(会  費)

第六条 本会会员必须缴纳以下所规定的会费。
个人会员 3,000元一人/每年
法人会员 10,000元一单位/每年

(干  事)

第七条 本会配置以下干部。

会 长 1名
副会长 若干名
理 事 40名以内
专务理事 1名
常任理事 6名
监 事 2名

  1. 会长代表本会统辖会务。
  2. 副会长辅助会长,会长如有不测,由会长指名该副会长代行其职。
  3. 理事组织理事会,审议重要事项。
  4. 专务理事辅佐会长以及副会长管理会务。
  5. 常任理事处理会务,审议重要事项。
  6. 监事监查会计事务。

(干部的选拔与任期)

第八条 会长,副会长,常任理事,理事,专务理事以及监事在总会时从会员中选拔。

  1. 干部的任期至第2年总会日到期。再任无妨。
  2. 由人事变动产生的后任任期以前任的剩余任期为准。

(顾问与咨询人)

第九条 本会允许设置顾问和咨询人。

  1. 顾问与咨询人通过理事会由会长委托。、

(会  议)

第十条 本会召开以下会议,均由会长召集。

总 会
理事会
常任理事会

  1. 总会一年召开一次,议决会则的变更、活动、预算、决算、干部选拔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总会。
  2. 总会的议决需得到出席会员过半数票方能通过。
  3.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专务理事、常任理事以及理事构成,对以下事项进行议决。
    (1) 总会的召开,决定讨论事项
    (2) 无暇等到总会召开急需处理的紧急事项以及活动计划、预算的变更追加更正等
    (3) 批准顾问和咨询人
    (4) 其他相关本会运营的重要事项
  4. 常任理事由会长、副会长、专务理事以及常任理事构成,审议本会活动预算、决算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事 务 局)

第十一条 为处理本会事务设置事务局。

  1. 事务局配置局长和职员均由会长任命。

(支  部)

第十一条之二 在有必要开展本会活动的地区可以开设支部。

  1. 关于支部的必要事项另定。

(经  费)

第十二条 本会的运营所需经费来源于会费、捐款及其他收入。

(年度会计)

第十三条 本会会计年度从每年4月1日起至翌年3月31日止。

(其他规则)

第十四条 本会则未尽事宜,按需要经理事会批准由会长决定。

  附   则

1 本会则从昭和48年5月6日起实行。

  附   则

1 本会则从昭和54年8月6日起实行。

  附   则

1 本会则从昭和58年6月16日起实行。

  附   则

1 本会则从平成20年6月16日起实行。

  附   则

1 本会则从平成25年6月3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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